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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环境

       巴政府于2003年公布了电子商务和数字化规划的政策声明,以加强巴作为全球电子商务中心的地位。政策声明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首先,巴政府强调,发展电子商务是为了促进传统商务服务领域的多样化,通过引入信息和通讯技术基础设施,促使巴国际旅游和金融服务领域通过互联网业务和支持功能,使投资者收益最大化。

 

  其次,政府规划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1)于2002年5月建立金融和投资服务部,负责电子商务的促进工作;(2)发展可靠的通讯基础设施;(3)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建立起鼓励通过使用电子系统洽谈业务的信心和信任;(4)推行政府电子服务。

 

  再次,强调巴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利因素:(1)自由港市场,这是电子商务扩展的重要条件。大巴岛自由港市场拥有提供电子商务全方位服务的机构,包括提供服务器场所、商务网站主机、虚拟办公室方案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数据中心。(2)拥有连接北美、具有独立恢复功能的高质量光纤通讯基础设施。(3)具有完善的法律框架。

 

  最后,明确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优势:(1)虽然巴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鼓励措施,但巴本身税收非常优惠,不征收收入税或公司税、资本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代扣所得税等。(2)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只需向政府支付营业执照年费,以及按公司性质和资本额缴纳的印花税和一些财产税。(3)作为离岸公司和非居民国内企业,没有外汇控制。(4)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公司同样享受大巴岛工业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巴哈马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

 

  为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巴政府于2003年制定了三项立法,分别是:

 

  (一)《电子通讯和交易法》。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巴电子商务活动,明确所有现存作品、签名、原件和复印件的法律法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现在通过电子手段产生的上述法律文件。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格式、谈判和合同以及其他法律约束安排,在法律上都是可以接受的,不应受到任何歧视。该法明确对财产安排、遗嘱安排、可兑现文件、律师和法庭文件的效力等,不具有约束力。该法要求成立一个电子商务咨询理事会,给金融服务和投资部部长有关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和通讯发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该法承认电子技术处于不断演进过程,因此不同于其他立法,该法不规定产生一份电子合同、签名的类型或方法,也不规定证明电子通信有效性的方法。另外,该法还确定电子商务服务商以及类似网站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中间人的责任和义务范围。

 

   (二)《计算机滥用法》。该法明确通过电脑和电脑系统六个方面不合法干扰产生的违法行为,包括根据欧洲理事会和经合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指南、在30多个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被采用的所有伪装形式的黑客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未包括在巴目前的刑罚框架范围之内,但对制止故意或无意利用计算机系统安全缺陷具有重要意义。该法强调信息系统的重要属性以及由类似黑客或病毒散播等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因此本法规定了相对严厉的处罚规定。

 

   (三)《数据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法》。该法执行由经合组织根据其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流动指南确定的隐私原则,强调通过公平合法途径获得信息和使用信息。与经合组织保护隐私原则相一致,该法要求收集和使用数据的人应该遵守保密性原则,尊重数据和信息提供者拥有其所有权的要求。对电子商务特别重要的是,禁止将数据转移到缺乏数据保护法的国家,但数据主体同意者除外。该法要求建立一个独立负责实施《数据保护法》的数据专员办公室。该法确定一个实施过渡期,允许数据收集和使用者对其系统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满足数据主体的要求。该过渡期规定在私营领域为一年,在公共领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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