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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巴哈马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册地以外经营,不能在注册地经营的公司。世界上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


        众多的国有企业(比如中国银行、国家电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以及几乎所有的国际风险投资与私募并购基金(IDG、软银、赛富亚洲、红杉资本、鼎晖创业投资、华平投资集团、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华登国际、霸菱、集富、英特尔、智諅、联想投资、弘毅投资、德丰杰(Draper Fisher Jurvetson, 简称DFJ)、普凯、北极光创投、梧桐、祥峰、富达、新桥、黑石等等)和众多民营企业(如裕兴、亚信、新浪、网易、搜狐、盛大、百度以及最近的碧桂园、SOHO、阿里巴巴、巨人集团等著名民营企业)几乎无一不是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实现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


        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进行海外红筹方式私募进而在美国、香港或新加坡以及英国等地上市;曲线规避外资限制性行业限制进行境内经营,特别是外资以新浪模式(即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方式,即可变利益实体方式)进入互联网增值电信行业(TMT)均为通过离岸公司架构设计进行;进行跨境并购;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作;进行税收筹划、全球贸易、合资公司等。

 
        在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内称为10号文)颁布实施后,通过离岸公司设计安排合同安排/协议控制模式(VIE结构,即可变利益实体)进行海外私募及红筹上市更成为主要操作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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